张炳清提供的借条
16日,家住颍上县耿棚镇罗桥村的村民张先生向颍州晚报热线2256110求助,称村里在22年前借了自己父母5000元,开的有借条,却迟迟没有连本带利还钱。
22年前借出5000元
张先生父亲张炳清,一直在颍上县耿棚镇罗桥村开小卖部。张炳清告诉记者,1997年12月,村主任和书记到他家借了5000元钱,承诺给三分利息。“1997年年底就应还钱了,当时吴书记说村里一时间拿不出来,让我再缓缓,可到现在我也没拿到。”
除此之外,张炳清还告诉记者,村委会之前给村里办事时,赊了很多账。“2000年前后,他们经常到我的小卖部赊账,有毛巾、书法笔、红纸、灯泡等,总共加起来700多元钱。”张炳清表示,这些赊出去的钱,他也没拿回来。随后,老人向记者提供了多张赊账条。
当年村支书已离世
颍上县耿棚镇罗桥村现任村主任朱国红告诉记者,对于此事,自己并不知情,“张炳清是罗桥村的,我是北杨村和罗桥村合并后才上任的,这个情况我不知道。不过我可以负责任地说,就目前账目上看,村里是不会欠村民钱的。”朱国红表示,张炳清老人的欠条如果是真的,可以到村里查阅“三支账户”,如果有记录,村里会无条件把这些钱连本带利还给张炳清老人。
朱国红说,当年罗桥村村支书吴本忠多年前就因癌症离世了。这一情况得到张炳清老人的证实。“2005年2月10日,吴书记还给我的赊账条和欠条上签字证明,没过几年他就去世了。”
由于没有接受过教育,张炳清并不清楚欠条上写的文字,只告诉记者,当时借出5000元,他们承诺要给三分利息。
随后,记者见到了这张欠条(如图),但并没有看到关于“三分利”的相关内容。
律师: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权益
就张炳清老人的情况,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文慧表示:首先,本案法律关系明确,系民间借贷。从当事人张炳清的表述来看,本案主要牵涉到三个法律问题:首先,有关当事人描述的“三分利”。对于月息两分的利息,法律是支持的,本案双方约定的三分利息,若借款方只归还两分利息,出借方无权要求借款方支付剩余利息。
其次,本案还牵涉到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。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。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;有特殊情况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。本案的借款关系发生在20年前,但若出借方能证明其在这段时间内向对方主张过权利,或者对方曾主动愿意履行义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诉讼时效中断,从中断、有关程序终结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:一、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;二、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;三、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;四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。诉讼时效应当中断,重新起算三年。但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法条的情形,则借款方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,拒绝支付借款。
最后,有关本案部分借款是否属于公用借款。本案借款方向出借人借取的纸笔等办公用品,由于没有出具任何字据,也没有村内签章证明,再加之时隔多年,举证困难。
当事人张炳清想要回自己的钱,需要村里相关负责人承认,同时要证明自己在此期间曾多次讨要欠款;或向所属地派出所报警,让民警介入、做记录,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、要回自己借出去的本金、利息。